行政诉讼合议庭成员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4-05-10 23:05:20佚名

行政诉讼合议庭成员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案件涉及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机关今后如何依法办事的问题,其影响是重大的,为了确保审判的质量,人民法院采用合议庭的形式审理行政案件,能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助于行政争议正确、及时地解决。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循法定的程序的规定的,以避免在自己遇到相关的需要诉讼的情形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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