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1、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2、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2、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3、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