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的种类有什么?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什么?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情况没有争议,受害者可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行为存在争议,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一并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