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区别在于解决纠纷的机构性质不同,法院代表国家介入;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民间介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2、审理及裁决公开与否不同,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审理及裁决原则上均不公开。
3、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二、行政仲裁的特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2)作为行政仲裁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并不是行政机关当然职权,而要取决于有无法律明确授权。
2、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仲裁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仲裁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作为行政仲裁的对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才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仲裁,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等。
3、行政仲裁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仲裁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3)行政仲裁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的具体处理决定,仍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带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下来,因此,尽管行政裁决具有上述特征,但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正因为如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仲裁作为一种法律途径,它是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对特殊的民事纠纷进行具体的裁决的行为,而行政仲裁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矛盾纠纷事项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