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纠纷处理最新方法是什么?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是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保监局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是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国内建立了保险调解制度,如上海地区。负责保险调解的委员会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各保险公司推荐熟悉相关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律师、消委会人员为顾问,依据国家有关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调解服务,市民申请保险纠纷调解完全免费。调解制度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保险纠纷,但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而言,显然是获得帮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员公司;
2、纠纷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3、当事的保险会员公司对该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纠纷的另一方不接受;
4、调解必须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调解。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不愿接受调解时,调解程序无法启动;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7、纠纷金额不高于10万元。
目前上海地区的保险调解委员会一共有44位保险调解员。在调解员的确定上,调解委员会设有“回避”机制,一旦涉及利益关系,相关调解员将回避。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由纠纷双方共同选定。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采取“合议”制,由3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一般来说,涉及到保险纠纷的话,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协商,双方根据实际矛盾来解决问题。如果一方愿意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那么就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如果最终要进行起诉的话,受损失一方要在2年内对另一方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