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追偿的概条件是: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追偿的形式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二、政追偿的原则是什么?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是为了抑制其违法行使职权,平衡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