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听证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听证案件的名称;
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
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
⑥证据调查的内容;
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由此可知,政府行政机关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听证会,主要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对个体申请人只要举证事实清楚一般不会组织听证会,但有告知的义务。
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必须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话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此时我们应当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是否具备,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