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概念的不同。
连续犯,即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从二者概念可以得出具体不同有:
1、行为的不同。继续犯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牵连犯实施了多个行为。
2、结果的不同。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司法实践中 也有数罪并罚的情形。
3、不法状态的不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到终了,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牵连犯不要求不法状态的继续。
二、连续犯的构成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一方面,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另一方面,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连续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