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过程中实害犯有哪些
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既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如:受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脱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聚众斗殴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结果犯,依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m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旦形成,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如: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脊髓标志的犯罪,主观上可以直接故意,可以间接故意,对直接故意构成的这类犯罪来说,其既遂i也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二、惯犯的种类有哪些
惯犯的种类:
①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②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惯犯的法律后果可分为2类:
①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如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其中也包括惯犯。
②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常业”,就是部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惯犯有4种:
(1)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
(2)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常业惯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成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数罪;
(3)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
(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这些规定表明惯犯的特征一般是犯罪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非法所得数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惯犯以多个故意实行了多次犯罪行为,如果把各个行为孤立起来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种数罪。但刑法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因此把它专门规定为独立的一罪,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利于同惯犯进行更为有效的斗争。
惯犯也有多种种类,比如常见的惯犯,就是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事人的习性的,也有常业惯犯,指的是当事人将犯罪作为获得生活资金的主要来源。惯犯可以形成具体的量刑,长期进行赌博或者长期进行走私的,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