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双方签署担保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定要明确,这既是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依据,也是计算法定保证期间的依据;
2、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合同约定的何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然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程复杂、程序慢长;
4、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
5、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综上所述,保证期是保证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这段时间不能被中断或暂停。 具体期限由双方商定。 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三年,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时效,事后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