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收回集体土坯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九)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武鸣县交通图(标注用地位置)(原件1份);
(十一)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对于村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是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土地类型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