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费用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法院调解费用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的一般收取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法院调解后需要制作调解协议吗?
法院调解后不一定需要制作调解协议,具体对于调解不成功等的情形,则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之后,若是纠纷双方都同意,那么法院可以组织调解活动。根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对于诸如能够即时履行等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