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机越来越成为普通大众不可分离的一个物品,而通过手机打电话也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手机里的通话记录能够在离婚时作为证据使用吗?本文就重点将离婚时电话通话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1、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应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伪造,威胁,利诱,贿买等方式取证。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4、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通话记录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是要证明来源是合法的,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不仅通话记录,手机录音也可以,但也是要合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