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表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二、诉讼代表人可以请律师吗?
诉讼代表人是可以聘请律师的。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其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是可以请律师的进行法律辩护的,如果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代表人的话必须要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诉讼代表人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