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刑与基准刑存在什么区别?
法定刑和基准刑的区别是:法定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基准刑则是一个量刑的处罚点。
基准刑,刑事术语,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准刑是一种刑罚。法官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犯罪人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然后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最后确定判罚。
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可分为:
(1)绝对法定刑,即绝对确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
(2)相对的法定刑,即规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刑种和幅度,法官可以在此范围内自由裁量.中国刑法中的法定刑为相对法定刑。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二、什么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所谓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在法律条款中,对某种特定的犯罪或犯罪的某种特定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绝对确定法定刑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其在处罚过程中没有自由裁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