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请求权是否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其作用在于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用于排除侵害,确保物权人权利的完满,所以,物权请求权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物权遭受的侵害通常为对物权的持续性的侵害行为,物权遭受的侵害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存在持续性,所以,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后果应当是产生抗辩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直接消灭胜诉权,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被消灭而不消灭起诉权,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变为自然权利。按照这样的规定,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依职权即可以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宣告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实际上使一个由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的权利变成了法官的权利,是不符合民事权利的本质要求的。
诉讼时效的后果应当是产生永久抗辩权,使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有权进行抗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如果是正当行使抗辩权,那么就可以对抗这个请求权,使请求权人的请求无效,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义务人履行该义务。
将诉讼时效的性质改变为抗辩权,更符合诉讼时效的本质,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
《民法典》在规定诉讼时效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使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使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物权人的权利,鼓励了物权义务人的恶意违法。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首先必须是请求权,而不是一切权利;其次在请求权中,也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债权请求权,对于促使权利人行使债权,促进和推动交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将一般的权利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把债权请求权之外的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可以使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其依据侵权责任法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依据诉讼时效而遭受抗辩之后,还能够依据物权请求权主张保护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遏制或者减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是一种伴随着物品的存在的一种可以行使的权利,不受执行的时效的限制,是一种伴随着物品的消亡才消亡的一种权利,物权的请求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