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是同一个人吗?
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不是同一个人。善意第三人是民法里的概念,受害人是被侵权人,两者没有本质的联系。
二、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均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三,善意第三人的说法有哪些?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被害人也就是被侵害人是在刑法中的说法,当被害人受到伤害被善意第三人的救援或者帮助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不得对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任何物品进行扣留,不能做强迫,但二者也必须全力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