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行政警告需要立案吗?
对于行政警告是否需要立案要根据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而定,如果案情比较严重的话,一般对于嫌疑人的行政处罚是要立案处理的,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一般就不需要立案处理了。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是指确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生成。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处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标志着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启动。
二、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
(一)主体明确。
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
(二)事实清楚。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
(三)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
4、要符合法定方式。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
(四)适法无误。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
对于行政警告的适用,是需要由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违法事实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被行政警告说明肯定是存在违法的行为的, 相关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要根据违法事实后果和造成的恶劣情况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