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什么?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主要在于交付形式不同,具体情况是: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二、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含义
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都是两种不同的交付方式,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交付事项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