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吗?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6)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低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企业租赁。
企业租凭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资产评估原则是什么
国有资产评估要公正、合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资产评估工作中所运用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评估工作开始之前,要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的现状和质量,应严明验证,务求真实、完整。
2.科学性。资产评估的目的、对象、要求,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手段、标准,制订科学的评估方案,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3.可行性。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的对象、性质、要求和当时所具备的条件,选用适当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既要保证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又要保证评估工作简便可行。
4.公正性。资产评估涉及有关各方面利益,评估人员应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评估,切忌随意性、片面性,避免按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图作价。
5.保密性。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外,在评估工作中,还应对委托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在限制的范围内加以保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国有资产是我国总资产的重要支柱。 国有资产转让应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