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除此之外,以下部分也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的主体适格性问题
业主是否有权单独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属于判断起诉条件的程序性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对于侵害业主共有权利的行为一般应由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但通常,行为人擅自占用建筑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必然会妨害到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和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对业主权利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作为个体的业主在请求保护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对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此时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所有权和共有的区别
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因此,建筑物所有权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所有权共有的认定范围有: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等几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