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差异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4-05-27 20:06:31佚名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差异是什么?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差异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先后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差异是各个方面的内容,不仅需要在不同的条件下适用不同的抗辩权,而且也不能乱用相应的抗辩权,每一桩案件的所应该适用的权利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权利,根据实际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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