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谭某某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其住处开始制造毒品。公安人员在其房间查获毒品和制毒工具一批,在1270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0%,数量大,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翻阅案件和会见当事人后,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虽然在其住处发现烧杯等工具,但是这些制毒工具并不齐全,而且在他烧煮的液体中不含有毒品成分,也发现谭某某本身不掌握制毒知识和制毒流程。因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某某不掌握有效制造毒品的知识,不拥有制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制毒工具,亦不具备合适的制毒场所。2、被告人谭某某对于为他人保管的梅酒瓶中的液体成分完全不清楚,系基于好奇而去烧煮少量液体,测试有无晶体出现,并非制造毒品。且期间未发生制造毒品所需的化学反应,也不是对毒品成品进行加工,亦非试制毒品。同时在谭某某家中所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委托他暂时保管的。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以上两点辩护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现场查获的毒品是由谭某某所制造的,而且谭某某所烧煮的液体本身不含有毒品成分,不具备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因此,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保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