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如何确定催告方式?
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通知书和公告这两种催告的方式。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实,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续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请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机会。
二、债权人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债务的撤销问题内容是什么?
债权债务消灭后发生的效力是:
(一)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有负债字据的债的关系消灭后,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债的关系部分消灭的,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将债的消灭的事由记入负债字据。债权人主张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记入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具债的消灭证书;
(四)附随义务履行;
(五)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权人在执行债务的偿还工作的过程中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自身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催告的方式的。催告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选择合适的催告的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和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