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刘是某著名家电销售公司的员工,常年被公司派驻至各大卖场从事一线销售工作。2012年7月,小刘跟往年一样通过短信方式向领导请假一周,并通过电话得到领导许可后,带着孩子前往外地过暑假。在度假过程中,即收到单位邮寄过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理由是刘某旷工。这让刘某不能接受,每年暑假刘某均会带孩子出去玩,都是跟领导打声招呼或者发个短信,没想到今年会是这样。在单位默默奉献了十年,年年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刘某,望着一摞获奖证书,想想自己十年最美好的青春,换来的却是这般结局,越想越气愤,于是将单位起诉至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电话没有录音,缺乏证据证明刘某请假已经得到公司批准,所以仲裁阶段和一审均败诉。后,刘某通过报社找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为其代理二审阶段。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人在接受刘某委托后,先后前往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阅卷,发现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刘某均是主张向单位请过假,并且得到领导批准才外出游玩,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领导同意请假一事,这直接导致刘某败诉。
找到原因后,本人对症下药,重新整理思路,决定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着手。单位是以刘某连续旷工满5天为由,将其开除,但本人通过与刘某的详细沟通发现,每周二是刘某的休息日,这样就不构成连续旷工满5天。基本思路确定后,下一步就是收集证据环节了。
本人陪同刘某到了其工作的卖场,希望卖场能为刘某出具书面的证据,证明每周二是刘某的休息日,但卖场却碍于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太愿意出具这样的一份证明。为了将客观事实呈现给法庭,还刘某一个公道,本人先后三次前往该卖场,反复与其领导沟通和协商,最终说服了卖场,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为刘某出具了一份作息时间的情况说明。随后,本人又陪同刘某前往黄陂,找到了在家休养身体的王某(刘某的对班,两人同为一组 ,轮休),希望王某能够出庭为刘某作证,向法庭说明刘某的入职时间及作息时间。王某虽然担心得罪单位,不过经过本人给其做思想工作,打消了其顾虑,答应了我们出庭作证的请求。
开庭当天,刘某向法庭提交了这些新收集到的证据后,单位并不认可,要求回去核实刘某的休息时间。第二次开庭时,单位基本认可刘某系每周二休息,这就意味着刘某并未连续旷工满5天。但是,对于刘某的入职时间,双方又产生了争议,这直接关系到赔偿金的计算期限。本人只能再次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与刘某一起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沌口支行查询刘某工资发放单位的信息,以证明刘某的入职时间。但银行方面只对公检法,不接受个人和律师查询。无奈之下,本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地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承办法院秉着查清客观事实的原则,前往该银行调取了刘某发放工资的单位信息。经过第三次开庭,终于将刘某的入职时间确认下来。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改判了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单位赔偿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