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作为刑事犯罪一种较为严重的后果,一般是帮人携带或者说是托运输公司进行邮寄,作为一种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运输毒品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运输毒品的犯罪。
一、如何认定运输毒品和运输毒品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我国是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而且历来是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点予以打击, 1979年刑法中,即已规定对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予以惩处,已经明确将运输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并且作为行为选择性罪名而被置于同一条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但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一致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
(3)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5) 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以上六种观点就是目前国内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定义的主要观点。我本人认为第六种定义比较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因为此概念对于“运输毒品”所蕴涵的主观因素、构成要件都有较明确的阐述,从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主观方面)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客观方面)的非法(客体)行为。但是,也存在一点问题,就是毒品所有人是否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此概念认为是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毒品所有人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我认为这是欠缺的,具体理由我会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中说明。虽然这样的定义不能算是完备的定义,可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本罪的特点,为我国司法人员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理论上提供了一个比较可靠理论依据,也保证了司法人员对运输毒品罪的理解和立法目的不相背离。
二、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4年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只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运输毒品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比较容易认定,只要年满16周岁个人或单位进行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成为了犯罪主体。
总之,只要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只要运输了毒品,都会受到法律不同程度的惩罚,一般,对于断定运输毒品的构成要件,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对相关问题还存有疑惑,建议咨询律师,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