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份,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某驾车撞倒,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依法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案情来看,这就是一起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王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来说,对于“被扶养人”的认知,大都定位为当事人的父母和其未成年的孩子。但在法律中,还有一部分人也可能被当作“被扶养人”,那就是当事人的配偶。那么,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是否和其他“被扶养人”一样,可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呢?司法实践中,对于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案例不多,笔者现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就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符合条件的配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婚姻法角度讲,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按照上述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在另一方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另一方扶养生存的话,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即完全有权利依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某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经过分析具体案情发现,张某有一位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儿子,还有一个瘫痪在床多年的妻子,这些人的生活所需全部依赖张某。按照法律规定,该三人均应当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针对张某妻子是否应当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各方产生了争议。接受委托后认为,张某妻子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完全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但是,肇事方对此提出异议,案件无法达成调解。后,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后,我方经过多方努力,与肇事方及辩护人多次沟通,最终肇事方认可我方的观点,同意支付张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该案件以调解结案,但符合条件的配偶是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除了上述案例中受害人具备扶养他人能力的情况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扶养其他人的能力,即使配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也会因为受害人自己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而对配偶不具有扶养义务,导致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