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吕某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自己的宝马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190万元和交强险,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保险期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在2013年11月19日,吕某妻子张女士驾驶车辆与醉酒驾车的王某某相撞,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评估后定损额为10万元,吕某为此支付10万元维修费。本想保险公司定损了,理赔应当很简单。没想到,吕某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时,保险公司竟然要求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只赔偿5万元保险理赔金,同时还要求扣除对方醉酒车辆在交强险应赔付的2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分析了保险民法典律关系,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理由非常荒唐,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于是,吕某委托律师向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保险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吕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至于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除对方车辆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2000元,法院认为,吕某有选择通过保险民法典律关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也有选择通过侵权法律关系要求对方车辆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对吕某进行理赔后,可以向对方肇事车辆进行追偿。最后,法院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吕某支付10万元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