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7日电 据广东证监局网站7日消息,因搜于特多期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公司时任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均被警告,合计被罚款180万元。
广东证监局查明,搜于特主要存在以下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1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
通过以上方式,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571.63元、1835096087.28元、615679260.55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8.15%、21.27%、11.89%,虚减利润2123511.31元、9030251.37元、6200444.4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5.13%、0.47%、0.19%。
二是搜于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搜于特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简称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简称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
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
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
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搜于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广东证监局认为,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搜于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情况负责的相关责任人处罚情况如下:
张某华,作为瑞悦隆供应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瑞悦隆供应链的经营业务,组织、实施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链条业务,其行为与搜于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对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来源:广东证监局网站(下同)
廖某岩,作为时任搜于特董事会秘书,负责搜于特信息披露工作,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对财务重要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了解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廖某岩申辩请求免予处罚,但广东证监局对廖某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廖某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轲某军,作为时任搜于特副总经理,同时担任瑞悦隆供应链董事,未对搜于特子公司采取有效监督和管理,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轲某军申辩请求免予处罚,但广东证监局对轲某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轲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搜于特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被摘牌。该公司在2023年8月9日公告称,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在2023年8月11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