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房产交易往往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分享一起典型的购房案例,通过这起案例,大家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不动产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重要性。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原告与银川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银川某公司向原告出售位于某小区住房一套,总价257000元,原告向银川某公司付款18万元,余款77000元约定办证后支付,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宁夏万某公司名下。后因宁夏万某公司涉及民事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原告据此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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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于2015年11月已办理产权证至宁夏万某公司名下,原告虽主张其于2008年从银川某公司购得该房屋,但《购房协议》仅能证明原告与银川某公司存在购房合同关系,基于该《购房协议》并不当然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银川某公司有权处置案涉房屋,故对原告的各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签订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物权的设立需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认定不动产物权的凭证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所有权证书。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购买了不动产要及时办理登记,以防财物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