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材料:
(1)台城户籍或有台城家庭房产的适龄儿童
根据不同资格类别提供相应资料原件核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台城家庭房产产权证和购房正式发票(发票遗失的可提供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权属人与适龄儿童直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等)、水电费缴费发票(核查资料日期前1个月)或其他证明材料等的原件。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含二手交易房产),以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提供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局出具的备案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不少于国家规定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等。未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产交易)则不予认定,请提前联系办理。
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及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和资料复核。
(2)非台城户籍且无台城家庭房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查:适龄儿童原籍户口簿及以下证明资料之一: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租赁证明、居住证(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以核查资料日期为准)、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外来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或营业执照等。
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和资料复核。
(3)港澳台籍的适龄儿童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查:适龄儿童身份证明材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台城家庭房产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及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和资料复核。
注:台城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提供正本登记核准。
(4)外国籍的适龄儿童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查:适龄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父(母)委托监护的公证材料(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及监护人在台城居住的证明材料。
外国出生证明、身份证明等非中文材料需到台山市公证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如果家庭户口簿等证件无法证明出国人员与国内亲属关系的,可提供台山市公证处关系公证书或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等有效证明。
(5)政策性照顾生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查。
①现役军人子女:户口簿、部队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现役军人证件;
②在职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户口簿、消防救援大队证明、消防官兵证件;
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等优抚对象子女:户口簿、市公安、民政等部门证明或证件;
④就职服务于台山市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等级证书、户口簿、市委组织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定证明;
⑤先进人物子女:江门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⑥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人士子女:相关单位颁发的荣誉市民证书、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并由单位确保身份真实性。
⑦新宁小学学区内横湖、廛溪村委会辖区自然村原籍适龄儿童: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一直在本址且与家庭房产地址一致)、台城家庭房产产权证(房产属适龄儿童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100%拥有),另村委会提供适龄儿童原籍居民身份核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