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5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为全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打击违规提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办事指南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10-12329咨询相关规定。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或各区管理部及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网点(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现场申请提取,并提供相关材料。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部门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开展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管理部现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个人征信的,应要求职工当面签署《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7)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部门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部门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一起到管理部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5.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受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6.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7.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关于《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施行以来,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百万职工通过贷款、提取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房及购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引诱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也在滋生,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打击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出台相关治理措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3.《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调整?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没有调整,对缴存职工依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没有影响。《通知》中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受理时新发现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种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四、在加大提取业务的审核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采取四方面措施加大审核力度:一是要求职工到管理部现场申请办理;二是可留置职工申请提取材料;三是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四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到管理部现场申请办理。
五、如何确定为“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号为GB/T51353—2019)对“自住住房”有明确定义,即“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六、单位如何配合开展核实工作?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单位应对职工提取申请材料、购房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单位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承诺书》,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一起到管理部现场申请办理。
七、发现违规提取行为后,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