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首府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2019年11月,市住建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19〕1号),给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发放首次购房补贴。
2022年1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对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条件进行调整。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吸引人才来邕留邕创业就业,结合我市人才购房补贴工作实际,经研究,市住建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对南住建规〔2019〕1号文按规范性文件程序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完善申请条件、优化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制度等。《通知》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制定依据
1.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
2.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包括了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动态管理、住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有效期限等八方面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首次购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用人单位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单位全职工作。
2.2018年7月31日当日,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获得高层次人才首次认定后,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于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第一套住房应为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
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高层次人才应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人才类别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申请,另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高层次人才属于单身人员的,以个人名义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2.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3.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4.对D类人才予以4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5.对E类人才予以2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三)办理程序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是否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购房契税补贴、自治区本级购房补助情况等材料。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审。
经核查,符合首次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人才及补贴等相关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将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四)动态管理
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人才等级升格或正在享受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主申请人变更为配偶的,按规定申请变更;存在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弄虚作假违规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情况的,按规定停发或退回。
(五)住房管理
用于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除外),高层次人才应当先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
(六)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离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管理等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
明确了购房时间和相关住房定义。
(八)说明
明确了该政策与我市其他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时的执行原则和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单位。
(九)有效期限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确实施时间和政策有效期。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修改的《通知》相较于南住建规〔2019〕1号文,主要在申请条件、补贴标准、购房时间三方面进行了调整,体现如下:
(一)申请条件方面:一是明确高层次人才需在我市企事业用人单位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单位全职工作;二是明确第一套住房和自有住房均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三是明确需先获得高层次人才首次认定后再购买第一套住房;四是明确第一套住房应为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是明确限制申请的四种情形。
(二)补贴标准方面:一是维持原来的补贴标准;二是明确高层次人才已享受过购房契税补贴的,购房补贴金额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购房契税补贴金额;三是明确高层次人才已享受自治区本级购房补助的,且购房补助标准高于或等于我市购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我市购房补贴;购房补助标准低于我市购房补贴标准的,可以享受我市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自治区本级购房补贴金额。
(三)购房时间方面: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是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记载的合同备案时间确定;二是存量住房按照不动产登记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