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待遇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②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③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④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5)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①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④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