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2024-05-16 03:15:41橙橘网

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徐华磊 赵莎莎 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期货从业者的义务和责任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其中,何某诉赵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例民事案件判决“追首恶”案例,彰显震慑“关键少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裁判理念。

在赵某与周某、饶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定增股票持股股东通过转让和代持协议规避限售期的行为无效。

在李某伟与私募基金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投资顾问借用私募基金公司经营资质规避监管的行为予以否定,判定投资顾问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证券、期货、金融理财类纠纷一审案件6623件,涉及标的121.57亿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依法认定实控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例“追首恶”案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虚构销售和采购业绩,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在年度报告中虚增营收和利润,实际控制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投资者证券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9年1月1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公告发布当日,上市公司股价下跌3.65%;2019年1月21日下跌2.37%;1月22日下跌5.10%;1月23日上涨0.51%;1月24日下跌9.92%;1月25日下跌8.76%;1月28日下跌5.26%。7个交易日内的跌幅达到28.5%。

2020年9月16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某知悉、授意、指挥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某、曹某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

何某在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价值贬损,故要求赵某赔偿其投资损失,上市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构成证券欺诈侵权董事长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案涉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连续三年在年度报告上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欺诈侵权。

赵某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何某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何某投资损失,应当对赵某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本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赵某组织和指使上市公司而实施,上市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控制人赵某追偿。故判决赵某向何某赔偿损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自我国1998年首次证券立法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以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体现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法理念,但可能使证券违法行为出现“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结果,对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

近年来,针对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证券欺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追首恶”,要管住“关键少数”。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确立了“追首恶”的司法追责依据,契合了侵权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的侵权法理念,回应了监管政策,意义重大。

追究证券欺诈行为的主谋和首要分子,让躲在上市公司背后的实际违法者得到惩罚,真正起到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首要责任,能够提高实际违法者的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

同时,本案上市公司已多次被申请破产重整,陷入债务危机,判令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本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判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例,是“追首恶”的监管理念在民事责任领域的有益探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和违法者惩戒机制的日益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诚信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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