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缴存、提取、房贷及首付比例有变化!

新闻资讯2024-05-18 17:19:23橙橘网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缴存、提取、房贷及首付比例有变化!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缴存、提取、房贷及首付比例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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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央行连发三项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5月17日


网站截图

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如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如有),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5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5月17日

02

此前多地发布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等多项政策也有调整。

5月1日起

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均有变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zjw.ningbo.gov.cn/art/2024/4/19/art_1229126238_58922558.html

《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保底按每户25万元计算

《通知》提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二、购房提取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作要求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产权买卖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可按月提取。

三、明确退休、死亡、失业、离职等情形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通知》明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办理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的,以下两种情况,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03

公积金提取新政

年内实施

此前,2024年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推进会达成重要共识。

会议制订了2024年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工作方案,根据方案,长三角区域内城市可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异地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切实满足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长三角异地办理提取公积金需求。

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均可在缴存地范围内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登录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业务开展范围将从试点中心逐步向其他城市中心扩展,预计10月底前有条件的中心全部接入运行。

一图看懂流程

⬇️


安徽合肥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限制取消

2024年4月22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gjj.hainan.gov.cn/hngjj/zwdt/202208/b24ac0dc960d4d0e8275335fd8b35936.shtml

《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户籍限制

缴存人在合肥市外购房、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户籍材料。

缴存人家庭在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合肥市外购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户籍限制,与合肥市购房、还贷提取政策保持一致。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异地缴存人在合肥市购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必须具备合肥市本地户籍。

来源:综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宁波市人社部门、51社保网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在留言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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