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18日电 因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ST富润或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等合计被罚1440万元。
*ST富润17日晚间公告,当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
此前,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虚构业务致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 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 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 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
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 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3.30%。
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合计被罚1440万元
浙江证监局指出,浙江富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赵林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有归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知悉泰一指尚与侠某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海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玉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燕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此,*ST富润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资料显示,*ST富润成立于1994年,于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及产品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产业投资,依托大数据技术优势,提供互联网营销服务、营销数据分析服务及电子商务服务。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公司营收2370.70万元,同比减少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011.27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