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住改商”出新办法了

新闻资讯2024-05-23 01:38:07橙橘网

荣成市“住改商”出新办法了


5月22日,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召开落实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就荣成市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工作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指出,今年以来,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争创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省级改革试点,结合《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审批模式,改手动录入为自助填选,登记录入黑名单信息25条,从源头上防范地址虚构冒用问题,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真实性、准确性。截至目前,已通过住所标准化端口申报市场主体1738户。

下一步,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继续完善标准化地址申报系统,充分利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举措,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为建设“深蓝、零碳、精致、幸福”现代化新荣成贡献力量。

一起来看看新闻发布会都解答了哪些问题吧

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办法》明确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的是承诺制,但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6种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对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是《办法》明确了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也就是说《办法》实行后,无明晰产权手续的房屋,将不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三是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格式,应当在承诺书上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并标明与其所处的方位和距离。

问: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问:如何确定住改商时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本栋建筑内其他业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有异议的应由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签审:王妮娟

审核:于军涛

责编:孙玉敏

编辑 : 赵芳艺

来源:荣成市 融媒体中心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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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山东省  承诺制  服务局  住改商  荣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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