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变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调整申报价格之日起满30天方可变更,其他事项不变。
据悉,此前政策是: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调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满360天方可上浮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含),满180天方可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和之前政策相比,此次新政缩短的预售未出售新房的调价时间,由过去的上浮360天可调整和下浮180天可调整,缩短至取得预售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