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发〔2023〕38号
2023年11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审核同意齐齐哈尔市2013年第十一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03)〔2023〕第333号),同意将我市铁锋区集体农用地0.0772公顷(耕地0.07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另将集体建设用地0.0027公顷征为国有。上述共计0.0799公顷土地,作为该期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位置
铁锋区四家子村(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权属及面积
铁锋区四家子村集体土地0.079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3〕4号)执行。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齐政规〔2020〕9号)执行。
(三)林地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二)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素材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编辑:清清
审核: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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