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1、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2、契税;九十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九十至一百四十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由买方承担;
3、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由卖方承担;
4、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由卖方承担;
5、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由卖方承担;
6、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共同承担;
7、房屋产权登记费。
8、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具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买卖将受到限制:
1、违法或违章建筑(如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2、房屋使用权不能买卖,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时,也不能买卖;
3、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销售的房屋(包括“五证”不全及单位联建但未补交税费的房屋);
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
购买上述房屋的风险有:
1、产权可能会有保证,但取得权属证件的时间没有保证;
2、为取得产权,购房者要额外支付费用,如补交土地出让金、罚款等;
3、房屋可以使用,但无法取得产权;
4、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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