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俊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俊丽:
2023年11月6日,你公司在回复互动易提问时称,你公司子公司通过杭州昭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浙江启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尔机电),启尔机电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半导体装备超洁净流控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属于该行业核心零部件系统之一。同时,你公司未对其他投资者关于投资金额、比例的提问作出回答。11月6日至8日,你公司股价连续上涨并达到异常波动标准。
根据你公司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启尔机电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穿透后你公司子公司持有启尔机电的股权比例仅为0.18%,无法对启尔机电实施重大影响。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