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随之而来也产生了有关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房权属及转让等方面的争议。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网友咨询:
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1、产权证书。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2、注意安置房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作为农村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拥有独立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能。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等民事责任。
4、房屋的买卖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拆迁安置房有其特殊性,双方都应该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提前了解房屋及当事人详细情况再做交易,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买卖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律师补充: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谢娟律师简介
6年500强房地产律师工作经验,7年商贸企业财务工作经验,从业期间个人处理诉讼案件300余起,胜诉率高,具备综合才能的法律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