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发〔2023〕52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关于优化大理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大建发〔2023〕14号)要求,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现对大理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建)房所在地无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不予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套数查询方式
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根据购(建)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住房套数查询结果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日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在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下,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普惠性。一是将“认房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优化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二是将购房所在地范围从大理州调整为大理州各县市或大理经开区。
三、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建)房所在地无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执行日期
本次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相关问题解答
1.问:什么条件才能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县市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杨某在祥云县有一套商品房,工作调动到大理市再购买一套二手房,他在大理市无其他成套住房的,可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哪些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再次购买或建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王某家庭名下在大理市已经有一套住房,现在大理古城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商转公”贷款如何认定住房套数?
答:借款人家庭用住房所在地唯一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家庭在住房所在地有两套住房,用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1月2日,昆明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一批房地产政策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2017年、2018年出台的相关房地产政策,意味着昔日发布的商品房限售限购政策全部取消。
据介绍,近期国家和省对房地产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按照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2018—2022年期间印发的房地产政策文件进行清理。
经清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昆政办〔2017〕13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昆政办〔2018〕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办〔2018〕84号)等3个文件存在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等情况。
从3个文件的内容来看,涉及的土地供应、商品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国家和省关于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相关内容已被《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23〕26号)等现行政策涵盖或替代,现已无保留的必要。因此决定废止执行。
废止后,相关政策按照《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23〕26号)执行。
来源:昆明规划建设、昆明发布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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