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构成家庭暴力

新闻资讯2023-12-02 21:50:54橙橘网

最高法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构成家庭暴力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李某通过自伤自残对妻子王某进行威胁,法院认为,该行为也属家庭暴力,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向王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传统认知中,人们往往认为,一方殴打、谩骂等才构成家暴,但在这一案例中,伤害自己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家暴,引发不少人关注。

有律师表示,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或绑架,变相强迫对方妥协让步,实际上就是为了控制对方所进行的精神暴力。明确自残、自伤的威胁行为属于家暴,这对未来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图/图虫创意

自残自伤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涉及一起自伤自残威胁他人的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丈夫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也多次报警,但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最终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最高法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该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律师表示,最高院明确将自伤、自残的行为列为精神暴力,其实是应有之义。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或绑架,实际上就是为了控制对方所进行的精神暴力。最高法发布的这一案例再次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对未来司法部门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精神暴力更难被认定

过去,家庭暴力往往是关起门来的“自家事”,但在近年来,随着许多家暴受害人站出来指控施暴者、维护自身权益,“家暴”逐渐成为公共议题。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王幼柏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家暴的发生难以预料,且一般发生在家中,很难被他人知晓,事后,很多受害者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及时留证、做伤情鉴定的意识,这也导致家暴的举证仍有一定难度。

中国新闻周刊也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许多文书中,无论是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申请离婚的纠纷案件,尽管申请人提及遭遇家暴、威胁、恐吓等经历,但往往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被认定。

王幼柏介绍,家庭暴力常见的证据包括报警回执、报警笔录,视听资料、伤情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据发票等,以及伤情鉴定、家庭暴力告诫书,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家暴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王幼柏说,家暴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例如,除了提供因家暴造成伤害的证据,还要证明伤情确实由施暴者造成、家暴的程度和次数等,这也是家暴难以被认定的原因。

“作为受害方,在遭遇家暴时,不仅要敢于对施暴者说‘不’,还要学会怎么收集家暴证据”, 王幼柏提醒,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或寻求妇联等相关机构保护,甚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过,他也提到,即便是申请到人身保护令,也只是起到威慑、警告作用,很难完全制止家暴的发生。

至于冷暴力、语言暴力、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则更难被认定。“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一是难取证,二是形成的心理伤害难以评级,比如长期的冷暴力导致当事人抑郁,这很难认定是不是家庭原因造成、由谁造成”,王幼柏说。

张荆也给出了同样的观点。她称,大众理解的家暴和法律认定的家暴存在一定差异,而精神暴力的认定也是有限的,它要求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以一种侮辱性的行为去攻击对方,进行人格上的打击,才能够得上。

“在实际生活中,精神暴力更多是言语性的,很难及时保留证据,但像是发微信进行辱骂、攻击,如果保存好这些证据去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也会认定”,张荆说,司法实践中,单独认定精神暴力存在难度,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同时存在的情况则更常见,因此她建议,无论是遭遇哪种暴力,要尽可能详细、完整地保留原始证据。

重要的在于执行

继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7年来,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2021年调查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报告还提到,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会用、有用的自卫武器。

张荆表示,过去各地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发要求不同,有些地方让受害人证明被殴打才可以,有些地方不认同威胁,要求出示具体的证据,但现在将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作为颁发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除了家暴,像抢夺藏匿子女,恋爱结束或离婚过程中威胁、骚扰女方的生活等等,这些情况下,申请人身保护令都会获得法院的允许。”

她也建议,在实践当中,还要进一步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让家暴受害者们学会使用这项权利。

在张荆看来,目前《反家暴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告诫书》的使用等各类条款和救助渠道等都已有了相对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但在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过去她在进行反家暴普法工作时,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会将家暴类问题当作家务事,甚至认为劝和不劝离,这也就说明,执法人员对于处理家暴问题的司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实际上,政府部门出面干预的效果和普通人完全不一样的,反家庭暴力一直在提,政府各部门应该协作联动,多多给予支持”,张荆说,例如派出所接到家暴报案时,不应该理所当然地理解为家庭纠纷,还要有一些处理家暴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妇联除了提供咨询,还应该帮助受害者去报警、支持出庭,提供实际的生活帮助,而社区作为最容易发现家暴的单位,对于预防发现、报告干预、协助报警等发挥自身作用。

此外,张荆也建议应该更多关注存在家庭暴力的这类人群。“存在家庭暴力,不是说离婚就结束了,他可能还会在其他亲密关系中实施暴力。某种程度上,他的精神状态是有问题的,应该进行强制矫治,避免再伤害他人。”

作者:王春晓

编辑:胡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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