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人才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的服务和关怀,持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大力增强滨海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的实施办法》部署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是指经滨海新区创新型用人主体(以下简称“创新主体”)认定的人才,按照一定条件享受支持服务的凭证和载体。
第二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分为“白金卡”、“金卡”、“银卡”三类,分别面向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发放,包含证件编号、证件类别、持证人姓名、性别、免冠照片等信息。
第三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包括实体证和电子证,两种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创新型用人主体
第四条 支持各开发区和街镇围绕“1+3+4”现代产业体系和区域产业布局,按照人才集聚程度、科技创新能力、管理制度建设等维度,遴选一批创新主体作为人才引育重点支持单位,主要包括:
(一)新型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产教融合示范项目;
(二)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研发平台;
(三)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领军培育)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2条重点发展产业链企业;
(四)“滨城”产业(人才)联盟和主题园区共同缔造理事会推荐的重点领军企业;
(五)现代服务业和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其他类型创新主体;
(六)“揭榜挂帅”项目及其他重大柔性引智科技项目负责团队;
(七)经各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组织和双创载体推荐的其他创新主体。
第三章 申领对象
第五条 由创新主体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根据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技能水平、绩效考核、科技成果、实际贡献等科学建立人才认定标准,将新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均纳入认定范围,自主认定青年人才,推荐认定重点人才、领军人才。重点人才由各开发区认定,领军人才由各开发区初审、区委人才工作局认定。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热爱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与座落并经营在新区内的创新主体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柔性引进和使用的人才须与创新主体签订2年及以上服务协议,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领军人才。具有开阔视野和较高创新创业成就,对创新路线和企业发展方向发挥决定作用和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人才;其他经创新主体推荐的关键人才。
(三)重点人才。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科技创新、技术技能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创新等实绩的骨干人才;其他经创新主体推荐的骨干人才。
(四)青年人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成长潜力,从事技术创新、技能攻关的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可由创新主体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五)其他人才。由相关部门申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相应层次人才。
第四章 支持服务
第六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包含成长乐业支持和宜居乐游服务,共10类事项。
(一)成长乐业支持:
1.创业支持:包括风险投资、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租赁数据服务器、人才招聘等助企落地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等咨询服务;安全验收、环评验收等验收服务;政务代办等中介服务。
2.创新支持:包括设计研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高企申报等支持服务;推荐参加国际国内研讨会、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
3.成长支持:包括购买办公软件、学术资源、数据库等学术资源,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论坛等活动。
4.进阶支持:参加技术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购买网络课程等技能提升培训。
(二)宜居乐游服务:
5.租房购房:包括租金减免、购房优惠、房屋中介及入住服务等。
6.日常生活:包括餐饮、外卖、百货商超等购物消费;网络服务、电话通信、各类保险等生活服务;清洁、洗衣、育幼等家政服务。
7.交通出行:包括公交、地铁、网约出租车优惠,高铁及机场贵宾服务等;购车和加油优惠、维修、车险等服务。
8.文娱旅游:包括景点门票优惠、酒店住宿等旅游服务;电影、演出、文化展览、体育赛事、青年交友等文化娱乐;乐器、书法等文艺培训。
9.医疗保健:包括体检服务、医疗康养服务、心理咨询等服务。
10.体育健康;健身运动、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根据人才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人才的其他专项资助经费可以服务证为载体,通过“服务+实物”等形式兑付或代替。不定期向持卡人才发放专项消费券。
第八条 给予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差异化服务,激励人才不断成长发展。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九条 各开发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滨城产业(人才)联盟、主题园区共同缔造理事会、行业协会和双创载体等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上报至区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在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并通知创新主体申办人才服务证。
第十条 创新主体根据第五条规定自主制定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认定标准,报送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审核通过后将作为本单位中办人才服务证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由创新主体线上申请人才服务证,并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相关单位根据其备案的人才认定标准予以审核。
(1)领军人才:由各开发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滨城产业(人才)联盟、主题园区共同缔造理事会、行业协会和双创载体等初审,区委人才工作局审核。
(2)重点人才:由各开发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滨城产业(人才)联盟、主题园区共同缔造理事会、行业协会和双创载体等审核。
(3)青年人才:由创新主体审核。
(4)其他人才:由相关申报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为人才发放电子证和实体证,人才可持证享受相应服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具体工作任务分工。
(一)由区委人才工作局负责本办法的总体统筹协调,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二)各开发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滨城产业(人才)联盟、主题园区共同缔造理事会、行业协会和双创载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领域的创新主体推荐与遴选,指导做好人才评定标准制定和审核工作。
(三)金融机构负责“滨城人才服务证”的功能设计、制作发放、使用管理,做好服务供应商的平合接入与管理,编制服务卡使用指南。区财政局会同各开发区财政与金融机构对接,负责相关经费的结转与划拨。各部门与主管领域产品服务供应商对接,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接入“智汇滨海”平台。区委网信办负责“智汇滨海”平台数据库储存和维护,保障人才数据安全。
(四)人才服务机构作为窗口单位,建立网站、微信小程序等智慧平台,受理人才证办理业务和相关材料。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长期有效,因遗失补办的,应在遗失后30日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滨城人才服务证持有人在新区范围内享受同类型政策待遇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因中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创新主体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人才服务机构并注销人才服务证。
第十七条 创新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委人才工作局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创新主体、持证人才和服务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