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4日电 4日,深交所向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汇股份)下发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网站
监管函显示,12月1日,博汇股份披露公告称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2%,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监管函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博汇股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前在12月1日,博汇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金碧华作为董事长,王律作为总经理,尤丹红作为董事会秘书,项美娇作为财务总监,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博汇股份在该公告中表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博汇股份一家专注于特种油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现代化生产型企业。
业绩方面,博汇股份2023年第三季度实现营收7.93亿元,同比下降19.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30.20万元,同比下降46.48%。
二级市场上,截至4日收盘,博汇股份跌1.05%,报10.40元,总市值25.53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