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了针对湖南三家医院的行政处罚情况,三家医院分别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省康复医院、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这三家医院的违法行为类型均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全文如下: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医保罚字〔2023〕第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983953.72元的1倍罚款,计983953.72元。
罚款金额:983953.72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骨科、血液透析科、康复理疗科、检查检验科等专科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支付损失983953.72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康复医院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医保罚字〔2023〕第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45617.42元的1倍罚款,计145617.42元。
罚款金额:145617.42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骨科、血液透析科、康复理疗科、检查检验科等专科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支付损失145617.42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医保罚字〔2023〕第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0日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712353元的1倍罚款,计712353元。
罚款金额:712353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骨科、血液透析科、康复理疗科、检查检验科等专科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支付损失712353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