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胡光旗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标志着社保基金在投资标的、管理费率以及投资监管比率三大方面迎来重大调整。通过本次调整,社保基金的稳健性、盈利性以及可持续性将得到本质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社保缴纳人的实际负担,过去社保基金投资集中于低收益、低风险金融资产的格局将被打破,社保基金将积极入市,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社保基金在投资和监管方面的重大调整,从深层次来看,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其一,本次调整是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中国经济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逐步由高速增长区间向中高速乃至未来的中等增速区间回落,这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经济增长中枢的缓步下移,会引发总量及结构方面的调整,特别是中长期利率的下行造成的银行存款收益下降,为社保基金持续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压力。其二,本次调整是适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转向创新与监管并重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监管实现了质的飞跃,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使社保基金扩大投资范围成为可能。其三,本次调整是积极应对当前及未来中国人口出生模式与结构变化以及养老压力增高的必然选择。随着出生率下降,人口结构的变化对社保基金的永续发展带来一定冲击,客观上促使社保基金采取收益增强策略。
与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本次社保基金在投资范围进行了极大扩充。社保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划分为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此前的《暂行办法》中,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而本次则增加了同业存单、政金债、地方债、股权投资、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基金、股指期货与期权、国债期货以及ETF等。可以看到,经过本次调整后,社保基金几乎可以投资当前金融市场上的所有金融工具。可选金融工具的大幅扩充,将带来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社保基金将能够更加合理地权衡“风险-收益”,通过多元化资产配置,有效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并降低资产之间的相关系数,提升保值增值能力;二是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策略也将同步调整,多资产配置以及“固收+”等收益增强型配置策略的运用将进一步广泛。不过,金融工具的多元化,是一把“双刃剑”,对于社保基金自身的投研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1.5%的管理费以及0.25%的托管费相比,本次社保基金大幅调降费率是另一个亮点。按照新规,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之所以能够实现费率的调降,主要是由于经过多年发展,社保基金基数巨大,规模效应的存在能够摊薄长期平均成本,推动社保基金进入到投资的规模效应递增阶段。
从投资监管比例来看,本次调整后,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这有助于长期资金入市,支持资本市场投资端建设。与《暂行办法》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比例不得低于50%的限制相比,调整后,存款+利率债的最低限制比例为40%,这仍体现出社保基金追求基准收益,合理控制风险的导向。同时,信用债+金融债+货基+债基+ABS的比例不高于20%,由于上述资产对利率的风险结构、期限结构、收益率曲线形态以及相关公司的信用风险较为敏感,为合理控制上述风险,设置限制性比例是恰当的。此外,股权投资的不确定性较大,退出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设置不高于10%的比例,也能够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安全保障。
总体来看,本次社保基金在投资标的、投资费率以及投资监管比例方面的大幅度调整,适应了中长期中国经济、金融和人口的变化趋势。通过本次改革,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将更加灵活,整体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将继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