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相关建议,采集收取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7日止。
电子邮箱:ccdkjb@163.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13000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 号)文件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拟购房所在地已有1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拟购房所在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二、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家庭,该商贷所购住房为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唯一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2套住房,且该商贷所购住房为其中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四、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